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3〕17号)的相关规定,从2025年7月15日起,在全市自编地址申报功能正式上线前,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及变更经营场所业务的,暂不实施住所信息申报制,申请人需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3〕17号)提交涉及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包括
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以下2种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之一:
1.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以下3种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之一及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材料。
2.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
备注:(1)各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单位及类型请拨打0757-12345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2)建筑物属于农村集体资产并经佛山市农村集体三资智慧云管理平台备案的,可以提供村(居)委会、社区集体出租至市场主体的租赁合同以及该经营性房屋建筑在“三资平台”登记的资产编号,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确认后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涉及多份租赁合同且租赁合同地址不一致的,由产权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地址一致性关系。租赁合同明确转租需经同意的,提供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
(3)已取得佛山市农村集体“三资”智慧云管理平台土地资产编号但尚未取得建筑物资产编号的建筑物,如村(居)委会已与市场监管部门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可提供由村居委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建筑物资产清单的函件名称,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确认后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3.属于自建房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即指可靠性鉴定报告,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两种。一是鉴定报告里应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鉴定这两种鉴定内容。二是民用建筑房屋可靠性等级需评定为I或II级,工业建筑房屋可靠性等级需评定为一、二级。佛山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单位名录可登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查询)。
其他情形
1.使用宾馆、饭店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使用军队房产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申请使用住宅登记为住所的个体工商户,除了提交以上住所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和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共同出具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登记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材料。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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